在2002年5月13日,由美国总统布什签署生效的《农业安全与农业投资法案》(FSRIA)中规定:市售草药产品中,除人参属Panax草药外,严禁将“人参”(ginseng)一词用于其他任何草药。这意味着凡在草药产品标签、促销宣传品或广告上将五加科植物刺五加称之为“西伯利亚人参”的行为均属违法。<BR> 新法案在总则中关于人参商业名称的条款有这样陈述: A、“人参”一词只允许作为来自人参属的草药或草药成分的通用名; B、只有人参属草药或草药成分的标签或广告才可使用“人参”一词。 此外,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第403节也做了相应修正:“如果一个产品声称是,或被描述为‘人参’,除非它是来自人参属的草药或草药成分。”美国草药产品协会(AHPA)指出,人参和西洋参在化学成分上与刺五加有明显区别,刺五加不含任何人参皂苷,只含五加苷B、E,一些五加苷只是“糖苷”,而非人参中的“皂苷”。AHPA还指出,有资格使用“人参”一词还应包括日本人参P.japonicus C.A.Mey和越南人参P.vietnamensis Ha & G;禁止使用“人参”一词的除了刺五加外,还有所谓的印度人参(茄科睡茄属)和巴西人参(属苋科)。刺五加是一种补益品,作为保健食品于上世纪70年代引入美国,并被称为“西伯利亚人参”。这种提法曾在美国草药制造商中引起过争论,“正统人参派”曾经不承认刺五加是真正的人参,认为能称为“人参”的只有人参P.ginseng(即亚洲人参)和西洋参P.quinquefolius(即美国人参)。但是,正统人参派的主张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肯定。反之,为了使刺五加产品获得更好销售利益,美国一些经销商有意将刺五加称作“人参”,他们的理由是人参属和五加属同属五加科,都可当作人参类滋补剂,而且在使用上可相互替代。<BR> 新法规出台后将有助于澄清在人参使用上的混乱现象,同时,既能维护真正人参经销商的利益,也使美国众多人参种植者能够从中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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