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市场上保健品存在诸多问题,集中在命名夸大、宣传疗效、随便买卖的问题。尤其从2018年始,多起保健食品的负面信息被媒体曝出,波及多个食品企业。新的法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给企业提供了法律依据。
标准解读第一部分保健食品名称组成,要求保健食品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依次排列组成;很多人不清楚属性名是什么名字。属性名是指表明产品剂型或者食品分类属性等的名称;通俗讲比如开发一款糖果,不能直接写糖果,要根据产品特性和工艺特点,具体标注属于哪个类型的糖果,是硬质糖果、凝胶糖果、压片糖果或者是其他糖果?
第二条,强调保健食品通用名必须以主要原料等特性命名,这一点和国标GB 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中4.1.2.1要求一致,均要求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根据GB 7718中规定,食品专用名称通常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规定的食品名称或食品分类名称。若上述名称有多个时,可选择其中的任意一个,或不引起歧义的等效的名称;在没有标准规定的情况下,应使用能够帮助消费者理解食品真实属性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能够反映食品本身固有的性质、特性、特征,具有明晰产品本质、区分不同产品的作用。如指南中提到必须将“田七”修改为“三七”,“灵芝和丹参”不能再称为“灵丹”。
标准解读第二部门第四条,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这与《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内容一致。
同时《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七条规定,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与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一致,不得超出注册证书、备案凭证、产品说明书内容范围,并应当显著标明保健食品标识、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和“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最新的《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十五条 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第七十八条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标准第四部分第四条规定:同一配方与同一名称申报与评审要求,同一企业不得使用同一配方注册或者备案不同名称的保健食品;不得使用同一名称注册或者备案不同配方的保健食品。
保健食品注册和备案的区别:
根据《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以下两种情况下需要注册:
(一)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
(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除外)。
以下两种情况下需要备案:
(一)使用的原料已经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保健食品;
(二)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
通俗讲,备案产品目前只能使用原料目录内的原料,均是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类的产品,国产产品省局备案,进口产品国家局备案,程序较为简单。注册产品可以使用包括新食品原料在内的很多原料,甚至保健食品目录外的其他原料,或者需要做功能声称,如改善睡眠、抗氧化、辅助改善记忆、增强免疫力功能等,均在国家局申报,申报流程较为复杂,且周期较长,费用较高。
原文详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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