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国家卫计委网站发布了关于修改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分别是《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消毒管理办法》、《血站管理办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根据国务院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我委决定对以下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
(一) 明确国家卫生计生委新食品原料技术审评机构负责新食品原料安全性技术审查,提出综合审查结论及建议。
将原来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卫生计生委新食品原料技术审评机构(以下简称审评机构)负责新食品原料安全性技术审查,提出综合审查结论及建议。”
(二)增加风险防控有关规定。
在第十四条后增加一条:“审评机构提出的综合审查结论,应当包括安全性审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
(三)修改惩罚时间,将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新食品原料许可改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新食品原料许可。
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并取得许可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应当撤销许可,且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新食品原料许可。”
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
(一)将该办法中的“卫生部”统一修改为:“国家卫生计生委”。
(二)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审评机构(以下简称审评机构)负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审查,提出综合审查结论及建议。”
(三)删除第十条第三款。
(四)在第十一条后增加一条:“审评机构提出的综合审查结论,应当包括安全性、技术必要性审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
(五)在第十四条后增加一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的,国家卫生计生委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且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审查并取得许可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应当撤销许可,且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
其它部门规章的修改详见卫计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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