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荟叶提取物和北美黄连根粉末列为致癌成分
时间:2015-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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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芦荟叶提取物 北美黄连根粉
鉴于2015年4月24日35家公共评论机构对芦荟叶提取物和北美黄连根粉末的批判,2015年12月4日,美国加州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OEHHA)将芦荟叶提取物和北美黄连根粉末加入Prop 65名单,列为致癌成分。
依据加州1986年施行的安全饮水条例和有毒强制执行条例,所有地处加利福利亚的制造商在出售产品时,如果产品中含有任何被认为会致癌或者有毒的成分,剂量一旦超过800+,产品标签上就必须要有警告声明。
OEHHA表示,非脱色芦荟全叶提取成分是一种天然的芦荟镇静消炎成分,而北美黄连根粉末则是一种天然的北美黄连植物成分。
Phelps&McNamara公司的里特凡拉克表示,在被发现产品中含有上述两种成分之前,商家们还有12个月的时间来更新自己的产品标签信息,或者提供清晰可信的警告标语。12个月的期限结束时,如果之前企业没有照办,原告律师将以违法的名义起诉涉事企业。
美国草本生产协会(AHPA)在大众评论期间对多有的评论做了总结。AHPA要求将芦荟定义为“芦荟,非脱色全叶提取物”,并且要求对芦荟脱色全叶提取物、芦荟脱色叶子汁、芦荟胶、芦荟胶提取物或者芦荟乳液进行特殊的鉴定。同时,AHPA还请求OEHHA将芦荟非脱色全叶提取物定义为“一种天然的芦 荟(L.)Burm.f.植物成分”。
至于北美黄连,AHPA表示国际癌症研究机构(IARC)应该在专著论述中将其列为尚未被完全证实的,被“加利福利亚列为致癌物质的一种成分”。
依据加州1986年施行的安全饮水条例和有毒强制执行条例,所有地处加利福利亚的制造商在出售产品时,如果产品中含有任何被认为会致癌或者有毒的成分,剂量一旦超过800+,产品标签上就必须要有警告声明。

Phelps&McNamara公司的里特凡拉克表示,在被发现产品中含有上述两种成分之前,商家们还有12个月的时间来更新自己的产品标签信息,或者提供清晰可信的警告标语。12个月的期限结束时,如果之前企业没有照办,原告律师将以违法的名义起诉涉事企业。
美国草本生产协会(AHPA)在大众评论期间对多有的评论做了总结。AHPA要求将芦荟定义为“芦荟,非脱色全叶提取物”,并且要求对芦荟脱色全叶提取物、芦荟脱色叶子汁、芦荟胶、芦荟胶提取物或者芦荟乳液进行特殊的鉴定。同时,AHPA还请求OEHHA将芦荟非脱色全叶提取物定义为“一种天然的芦 荟(L.)Burm.f.植物成分”。
至于北美黄连,AHPA表示国际癌症研究机构(IARC)应该在专著论述中将其列为尚未被完全证实的,被“加利福利亚列为致癌物质的一种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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