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性标示食品,提醒注意商标权问题
时间:2015-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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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功能性 标示食品 商标权
    据植提桥媒体了解,国际营养食品协会(AIFN)于14日在东京都内召开了以解说纪念品标示法和食品标示法等法令,以及有关品牌和商品名等商标权的法律研讨会。

    纪念品标示法和食品标示法由Spring法律事务所的律师解说,商标权由饭岛国际商标专利事务所的专利代理人藤森裕司解说。
    2014年12月的改革促使从业者纷纷确立规范体制,在广告和标示方面企业责任重大,并就授予都道府县措施命令权来强化监视指导体制等重点事项进行说明。为进一步规范不当标示等行为,预计明年5月导入罚款制度,详情受到广泛关注。
    新保律师的功能性食品解说显示,作为功能性依据的论文涉及到著作权,作为备案资料使用时,要符合著作权法第32条规定的合理引用的以下条件:①“被公布”的著作物②符合“公正惯例”③报道、批判、研究等“正当范围内”引用。④引用部分和其他部分 “主从关系”明确。⑤使用引号明确标示“引用部分”⑥有引用“必然性”⑦表明标题、著作名等来源出处。发生著作权侵害时,会有要求侵权停止和损害赔偿义务产生,甚至会产生刑事处罚。
    藤森先生在近期商标审查基准和类似商品和劳务审查基准的改定中,说明保健品和维生素补充剂等药剂被看作类似品类。注册商标的时候,这些商品的登录状况也有必要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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