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FDA颁布进口食品报告规则指导草案
时间:2014-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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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植提桥媒体了解,美国FDA颁布了进口食品报告规则指导草案。FDA于2008年11月7日发布其最终规则,该规则规定了进口食品的事先报告条款,并于6个月后由国会在《2002年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恐怖活动防范与应对法案》中强制执行。其中食品补充剂也受到该规定的约束。

依据《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FDA于2013年5月30日颁布了一项最终规则,该规则强加了一条附加要求:任何人进入任何国家之前必须事先向该国提提交进口食品名称的报告,否则禁止入境。尽管FDA并没有对此前发布的临时最终规定作出更改,但FDA表示依据这一规定的报告义务将启动。

为了这一监管目的,FDA在这项临时规定中表示,拒绝入境意味着承认人类或动物食品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例如有意识或无意识的食品污染等。这与该条款的意图是一致的,为FDA提供了额外的信息,以便于FDA更好地识别进口食品运输可能给每美国消费者带来的安全风险。

FDA表示,任何人可以只向FDA提供严禁入境食品的信息而不必提供相关的原因,然而FDA可能会获取更多的信息。

FDA与2003年12月首次颁布进口食品预先报告规则,并于2004年5月重新颁布其修订版。目前FDA正在征求对草案的意见。以下产品均需遵循这一规定,包括鱼类及海洋食品、活的动物产品、乳制品、带壳鸡蛋、水果、蔬菜、未加工的用于食品的原料或者作为食品的组成成分等、猫狗粮等动物饲料、食品和饲料原料、食品和饲料添加剂、婴儿配方奶粉、酒精饮品和瓶装水等饮料、烘焙食品、休闲食品、糖果、罐头食品、食品补充剂以及膳食成分等。

来源:植提桥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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