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出台新《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时间:2013-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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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出台新《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55号)
据植提桥媒体了解,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出台新《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旨在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

办法明确,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在认证实施方面,办法明确,有机配料含量(指重量或者液体体积,不包括水和盐)等于或者高于95%的加工产品,在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后,方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字样,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认证机构不得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在对有机产品认证时,认证机构要由认证检查员对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委托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整个检验检测、监测过程都要有完整记录,归档留存5年。

办法明确,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或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否则将被罚款3万元。

对于进口的洋有机产品,国家认监委要组织专家评估,实施入境验证,不相符的,不得作为有机产品入境。

在监督管理方面,办法规定,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以及有机产品销售单位和个人,在产品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和销售等过程中,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和生产、加工、销售记录档案制度。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提供虚假信息、违规使用禁用物质、超范围使用有机认证标志,或者出现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的,认证机构5年内不得受理该企业及其生产基地、加工场所的有机产品认证委托。

消费者今后购买有机产品需看准可防伪追溯的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即上面标有中文“中国有机产品”字样和英文“ORGANIC”字样。

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11月5日公布的《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67号令)同时废止。


来源:植提桥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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