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国植物提取物行业国际竞争力提升论坛上来自医保商会刘张林副会长的演讲概要:
据医药商会统计,2013年前三个季度,我国植物提取物进出口额13.3亿美元,同比增加21.5%。其中出口额10.45亿美元,同比增加22.29%,已走出去年低迷呈现了稳步回暖的趋势。
前三个季度对美国出口额为2.3亿美元,增幅为31.8%,对欧洲出口2.5亿美元,同比增长了14.7%,对东盟出口额1.3亿美元,同比增长78.64%。传统市场回暖也促进出口额增加的主要因素。以甜叶菊提取物、越橘提取物、甘草提取物为主要出口品种的产品继续保持较大的增幅。
在前七个月植物提取物重点出口品种中,槐米提取物和芦丁呈下滑趋势,比去年同期分别下降了6.5%和6.8%。甜叶菊提取物位居首位,比去年同期增长了59.3%。甘草提取物、越橘提取物和罗汉果提取物的出口额比去年同期增长了25.2%,11%和19.6%。
植物提取物出口面临的海关编码问题一直被关注。辣椒提取物的海关编码问题已经于本年度六月份基本解决,出口重新恢复。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6号(关于公布2013年商品归类决定(I)的公告),自2013年6月1日起实行,姜黄提取物3203.0019,绿茶提取物3824.9099。
政策焦点方面:加强保健食品管理
一、未获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食品不得在标签、说明书上声称保健功能。对于在食品标签、说明书上声称保健功能的,若该产品已获食品生产许可,一律按食品虚假、夸大宣传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查处;若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依法移送有关部门查处;若该产品未获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也未获食品生产许可,一律按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予以严厉查处。
二:使用片剂、胶囊、口服液、冲剂、丸剂等形态,需定量食用且有每日食用限量的产品,保健功能的上述产品,须获得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方可生产和销售。自2014年1月1日起,禁止生产,经营和进口未获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上述产品:2014年1月1日前已经生产或者进口的上述产品允许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三:进口用于食品的原料,若该原料属于仅限用于保健食品不能用于普通食品的原料,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需查验保健食品批件中是否载明有此原料。对普通食品中使用仅限于用于保健食品不能用于普通食品的原料的,一律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职严厉查处。
四:已获批准的保健食品应严格按批件载明的内容生产、标识其产品。不得生产、经营和进口贴牌保健食品。
来源:植提桥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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