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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院初步确定中药进口许可
时间:2011-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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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植物提取产业信息网了解,德国联邦行政法院于三月初对进口来自中国的中药做了相关的进口许可决定,该决定以德国莱比锡法官对重要成分的进口提议为依据制定的。

        根据决定,进口申请者应具备的条件:

1.属于生产加工型的生产企业
2.主要是对草药以及香料的加工,并用于制剂配方的原料生产

        来自巴伐利亚州主管机构表示,进口中药按着药品法规定许可进口是很有必要的,并禁止没有进口许可的中药制剂进入德国市场。

        联邦行政法院现已确认在春季审查这一决定,并强调,药品法里涉及的不仅仅是在对人体治疗过程中的起恢复作用的药理作用和影响,还包括在市场上流通的用于治疗或者缓解人类疾病并通过这种方式给人们留有一定印象的草药。此项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消费者避免服用影响健康的或者无效的药物。在中医院使用的中药由药房负责产品质量确认,但药店应用的进口中药,需要由进口商与药品生产商共同负责。进口中药只能在药房销售,不能直接面对终端消费者。这项措施的实施将保证在德国在进口药品市场上的药品不会出现潜在的、不安全的、影响人们身体健康的药物。药剂师向患者推荐的中药,必须是经过加工的、已经有实质性生产和应用的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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