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药品市场准入审批程序之述评(一)
时间:2007-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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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摘自《中国中医药信息杂志》文/叶祖光,苏刚强,邹文俊。 
  

    2002年,欧盟上网公布了传统草药注册程序指令草案,并于2004年正式定稿、颁布、生效。由于该指令和中药准入欧洲市场密切相关,故引起了我国有关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学术界的关注。由于欧盟在修订有关人用药品法规时,非常重视法规纵向发展的连贯性和延续性,因此,一个新法规的颁布常常不是完全取代旧的法规,而是在旧法规的基础上,对其中一些条款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其结果是,新法规只颁布修订的内容,而不是将原法规和修订部分系统地整理出版一套完整的新法规。传统草药注册程序指令就是这样一个典型例证。该指令似乎是一个支离破碎的文件,它不能就有关植物药申报技术要求给人们一个完整的知识,而是使人读起来如坠十里雾中,需要不断地追根溯源查阅旧的法规内容。据此,在研究和运用欧盟传统草药注册程序指令时,有必要对以往的法规内容以及新、旧法规之间的相互关系有所了解。 
    笔者为了使国内读者更好地理解欧盟传统草药注册程序指令原文,提供了欧盟有关药品注册审批法规的一些背景资料。 
   由于欧盟是由多个成员国组成,故药品的审批程序既要考虑欧洲经济一体化的统一性,又要顾及各成员国独立自主的个体性。因此,欧盟药品的审批程序既有针对整个欧盟市场的集中审批程序(centralized Procedure),又有成员国自行做主的非集中审批程序(Decentralized Procedure),后者包括各成员国自主的成员国审批程序(Independent National Procedure)”和各成员国之间的互认可程序 (Mutual Recognized ProcedureMRP)”。由此可见,申请药品上市许可的途径主要有三种审批程序:集中审批程序、成员国审批程序和互认可程序。植物药也是采用这些途径进行药品上市许可的申请,只不过是根据植物药的具体情况而采取其中某一种申请程序罢了。兹就欧盟药品申报程序分门别类作以下介绍。 
1
 药品集中审批程序 
  药品的集中审批程序是药品在欧洲诸国都能获得批准上市的重要注册审批程序之一。通过欧盟集中审批程序获得的药品上市许可在任何一个成员国中均有效,即该药品可在任意一个成员国的市场上自由销售。因此,集中审批程序是药品迅速在全欧洲上市销售的捷径。但另一方面,如果药品经由集中审批程序而遭受不批准的厄运,那么,该产品也很难通过其他审批程序而在某一成员国获得上市批准。经集中审批程序而获得的上市许可有效期为5年,延长有效期的申请必须在有效期期满前3个月递交到欧盟药品审评管理局 (European Medicines AgencyEMEA),但有效期总共不超过10年。
 
  药品集中审批程序的法律依据有:欧盟理事会第230993Ec号法规、欧盟理事会第934lEc号指令和第200183EC号指令。最近,欧盟理事会第200424EC号指令和第200427Ec号指令又对第200183Ec号指令进行了修订。其中第200183Ec号指令和第200424EC号指令涉及到植物药产品。 
1.1
集中审批药品的类别 
  欧盟理事会第230993EC号法令明确规定了哪些药品必须经过集中审批程序。根据EEC230993法规规定,新化合物和生物制品必须按照集中审批程序申请。此外,尚有一部分药品既可以采用集中审批程序,也可以采用其他审批程序。EMEA将适用于集中审批程序的药品分为两大类。
 
1.1.1
生物制品包括:DNA重组技术;原核生物和真核生物,其中包括转化哺乳动物细胞活性蛋白质基因编码的控制表达技术;杂交和单克隆技术。上述任何一种生物技术制备的产品必须向EMEA申请新药上市许可,亦即此类产品只能通过集中审批程序,而不能够采用其他审批程序。 
1.1.2
新药含有新活性物质的药品,根据申请者的意愿和要求,可按集中审批程序申请。这类新药可以集中审批程序申请,也可以采用成员国申请程序,但一般不采用互认可程序。此类新药涉及一个新的术语,即新活性物质。新活性物质定义为一种新的化学性、生物性或放射性药用活性物质,它包括:已批准上市许可药品的同分异构体,或其同分异构体的混合物、复合物、衍生物,或批准上市药品的盐类化学物,因其安全性和有效性与已批准上市的母体化学物质有着明显的异同。某一生物制品物质已被欧盟批准为医药产品,但当其分子结构、来源物质的特性或制造过程发生明显改变时,这种变化了的生物制品属于新活性物质。一种放射性核素或配体的放射药用物质,过去没有被欧盟批准为药品,或连接分子与放射性核素的偶联方式未被欧盟批准过。根据药品组成物质性质的不同,EMEA还将经集中审批程序的新药进行如下分类:化学活性物质药品;放射性药物;生物制品;植物制品。 
  此外,欧盟还在药品的适应症方面也进行了严格的界定。欧盟EEC7262004法规明确规定,20051120日以后,适应症为艾滋病、癌症、神经退行性疾病和糖尿病的药品必须按照集中审批程序申请;到2008520日以后,病毒性疾病、自身免疫病以及免疫相关疾病将被要求按照集中审批程序申请。因此,草药药品申报的申请者应当根据草药药品的适应症而决定是否选用集中审批程序。 
  总之,集中审批程序适用范围的逐步扩大是欧盟对于药品统一管理的大势所趋,也是欧洲经济一体化和欧洲药品市场统一化之必然。 
1.2
集中审批的程序及机构 
  负责集中审批的机构是EMEAEMEA的主要任务是:在人用药和兽用药的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方面,向成员国和欧盟有关机构提供最好的科学建议;建立由多国科学家组成的专家组,为通过欧盟审批和成员国审批程序的药品提供权威的药理评估:在欧盟内制定快速、透明和有效的药品销售许可程序、监督程序和适当的许可吊销程序;向制药公司提供有关药品研究的建议:通过协调成员国药品监督和检查行动,加强药品的监督;建立必要的数据库和电子联络设施促进医药的合理使用。
 
  EMEA下设4个审评委员会:人用药品委员会(Committeesfor Human Medicinal ProductsCilMP)、兽用药品委员会 (Committee for Veterinary Medicinal ProductsCVMP)、孤儿药品委员会(committee for Orphan Medicinal ProductsCOMP)和草药品委员会(Committee for Herbal Medicinal Products HMPC)。它们依次分管化学药和生物制品、兽药、孤儿药 (0rphan Drug,指用于罕见病的药物)和草药(包括中药在内的植物药)的审批和管理。一经EMEA批准,药品便可在欧盟各国自由上市销售。草药品委员会是20049月才成立的,它负责草药在欧盟层面的审批,如集中审批和裁决审评(见下文) 
2
 药品的成员国审批程序 
  成员国审批程序属于非集中审批程序的一种。药品的成员国审批程序是指:欧盟成员国各自的药审部门负责对药品进行审批的过程,其适用范围是除了必须通过集中审批程序药品之外的那些药品。欧盟各成员国都有自己的医药法规,成员国的药品审批法规和技术要求不尽相同。因此,药品的成员国审批程序实际上需要按各国医药法规及其最新的技术要求递交相应的申报资料。具体而言,在哪个成员国申请药品上市许可,就要依照哪个成员国的药品管理法规和技术要求提供相应的申报资料。如果说集中审批程序强调的是欧盟药品审批标准的协调性、统一性,而成员国审批程序则突出的是各成员国药品审批标准的独立性和差异性。由此可见,欧洲药品审批实际上是上述统一性和独立性的结合。
 
  从Internet(http://headsmedagenciesorg)可找到欧盟各成员国药审主管部门的网页。这些网页提供了各自成员国药品审批的相关法规、申报程序以及技术要求。通过这些网址,可以按图索骥地查阅到欧洲诸国药品审批和注册管理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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