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TC修订关于研究赞助之指导方针
时间:2009-10-14
浏览数:(60)
关键词:

   美国联邦商务委员会(FTC)对1980年发布的广告中赞助和功能证明的指导方针进行了修订,新的方针将从2009年12月1日起实施。根据新的指导方针,公司在其产品的广告中应用的研究结论必须标明本公司是否提供了赞助。

 

   修订的最大的变化是公司在自己产品的广告中引用的临床研究提供了赞助则必须标明这一事实。这一条款是由33个州的司法部长和夏威夷的消费者保护办公室共同提出的。FTC也表示消费者更加信任独立进行的临床研究,有理由怀疑公司对本公司的产品研究提供赞助的研究结论,毕竟,金钱会使结论产生偏向性。

 

   其他的修订还包括删除了具有“避风港”之称的条款,即允许关高发布商对研究结果进行独特的描述,并包括了类似于“结果不具有代表性”的免责声明。广告发布人和投放人如果没有标明赞助事项或者双方的紧密的联系将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这个变化,美国天然产品协会代理CEO Daniel Fabricant表示新的指导方针改变了法律的中立立场。这些变化也与不会改变膳食增补剂公司的广告,但是将促使他们考虑什么是FTC认为的有代表性的结果。FTC也需要精确的界定“什么是有代表性的结果”。我认为FTC做了这些。临床研究上的结果和在消费者上看到的结果在一定程度是那个并不相同,所以FTC所指的“有代表性的结果”不清楚是什么。

 

   精通FTC法律的食品律师Ivan Wasserman表示新的指导方针将是许多膳食增补剂公司的市场战略发生巨大的改变。公司需要重新评定他们所有的顾客并确定是否符合新的指导方针,在与广告公司的联系中保持谨慎以保证符合FTC的规定。

 

(植物提取产业信息网)

 

 本网文章仅限交流,请勿转载!如转载,请联系herbridge@163.com  !

最新文章
推荐企业
Back to top

个人用户请使用微信扫码登入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