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新《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今年7月10日正式颁布,并将于10月1日起施行。这部新的行政规章强化了对药品注册工作的监管,包括采取了深化药品注册审评机制的改革,严格药品注册审批程序等一系列的措施。
而这部法规颁布时,因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当日被执行死刑这一消息引起了大家更多的关注。
笔者注意到,我国最初是在2002年制定了药品注册管理的试行办法,2005年出台正式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据称,2005年的《办法》存在诸多缺陷。因此,本次《办法》的修订是一次“开门立法”,起草小组广泛征求了各方意见,针对性地修改很多的条款。
一部行政规章如此频繁的修改是比较罕见的。本次修改的理由也令笔者大吃一惊——作为百姓生命安全保障的一部法规,2005年的《办法》竟然存在许多漏洞?难道原来立法时没有经过充分的科学论证?
既然老《办法》缺陷太多,修改也无可厚非。在经历了太多的药品安全事件后,在一长串的药监系统官员或被判刑或被立案调查的背景下,新《办法》可以说是承载了民众太多的情感和期待。但是,问题的关键是,新《办法》能够塑造出一个运行有序的药品市场吗?能够有效遏制药品领域内的官员的腐败、渎职行为吗?新《办法》开给百姓权益保障的清单够了吗?
在现代社会,法律规则是维护秩序的必要条件,但不可将社会秩序的维护与法律规则的完善完全等同起来。王安石说过,“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西方法谚也说,“法律需要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良法”还需“良史”的执行。可以这么说,健康的药品市场的建立,不是光靠法律制度就能够设计出来的,还取决于药品管理法律的执行者。(本报新闻报料热线:0731-4802117)从郝和平、曹文庄到郑筱萸,从地方药监官员到国家药监官员,这些人堕落、被判刑的过程,不能够单单以药品管理法律制度不完善就可以说明问题。再好的法律,如果让品行差的官员去执行,其价值无法充分释放;相反,即便是制度不健全、不完美,让德行优秀的官员依据法律的原则和精神,并本着自己的良知去实施的话,也能够维护社会的正义和安全。
药品安全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即使在没有完善的法律前提下,作为公仆的官员应当本着一颗为民服务的心慎重处理药品问题。而现在,我们不知完善了多少法律规章,同时,也不知多少完善的法律在执行的名义下被一些官员曲解,甚至是滥用。
完善法律是必要的,但我们必须摒弃法律依赖性心理。实际上,无论多么完美的法律,总会有其无法预料和涵盖的新问题。在很多情况下,包括在药监领域,真正的问题不是出自法律制度的瑕疵,更重要的是在于官员本身的治理、监督出现了问题。在和谐社会的理念下,我们不但要有完善的法律,更需要德行和才干兼备的“良吏”,只有这样,法律开给百姓的权益保障的清单才会落到实处,已经制定的“良法”才会充分发挥它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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