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法、英、葡对植物药历史态度
时间:2008-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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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植物药已经有七百多年的应用历史,但是,欧盟各国对植物药的认识和管理程度却截然不同“
德国早在1996年就明确将植物药同其它药品一样定义为药物,特别是利用植物或植物部位的制剂治疗或预防疾病
法国对草药的理解是取之于新鲜或干燥植物,具有医疗目的产品,它可以是全植物或部分(切割开的)或未经加工的植物流出物(如树胶、乳胶等)。
英国根据1968年药法132款,对于来自植物或植物干燥、压碎或任何其它方式制成的药物,或一种,或二种,或二种以上上述物的混合物,或与水或其它物组成的混合物组成的药物,定义为自然药品。
而葡萄牙至今仍原则上不将草药制剂列入药品范围,而归于健康产品之列。
以同一种植物药如银杏制剂为例,在德国、法国作为药物;在英国、荷兰却作为营养补充剂。大蒜制剂在德国用于降低脂固醇,只在药店作为非处方药品销售;在法国大蒜没有被列为传统药;在荷兰大蒜制剂为营养补充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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