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是经济贸易大国,中草药欲走出国门,营销欧美,唯德国的马首是瞻,德国的有关法律程序不可等闲视之,应跟踪研究,把握每一环节,使中医药尽早堂堂正正的以医药科技身份迈入国际医药市场。
德国植物药的审批如同一般化学合成药的审批程序一样,对药物的安全性、疗效以及质量都有相应的要求。但在欧洲植物药的注册与化学药相比所需较小的费用和较短时间就可以使其疗效和安全性得以通过批准。在欧洲植物药分为三类:第一类为处方药,用于治疗危重病症的植物药针剂也包括在这一类中;第二类为非处方植物药,即在药房里销售的,不一定要处方的制剂。第三类为保健制剂,通常它们没有经过任何临床试验研究,但经过长期应用没有出现有害作用而被认为是安全的。这类制剂通常可以在保健食品商店买到。
德国进口植物药,有整套的检控程序和标准,中药饮片或中成药须在指定的药检机构作物理性状和化学成分的检测,必须符合下述条件方准于进口:(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德译本或英译本。(2)重金属含量不超标 ,极限量为铅5.0ppm,镉0.2ppm,汞0.lppm(ppm,即百万分之一,10-6,parts per million)。(3)黄曲霉素含量:B1不得超过2mg/kg,B2、G1、G2,不得超过4mg/kg。(4)农药残留量小于0.l~1.0ppm。(5)微生物检测:需氧菌<107,霉菌<104,大肠杆菌<102。肠道菌<104,并且不含致病菌(如沙门氏菌),其它微生物含量也不超标。
在德国申请药品进口许可证有以下程序:(1)填写申请表。(2)递交有关文件,如物理、化学和微生物试验结果及试验分析报告,药理和毒理检验报告,临床应用有关文件,尤其是各种必要试验的方法、范围、时间和结果。(3)产地国的生产许可证等证明资料。(4)德国专家鉴定书等多种文件。上述工作往往头绪很多,非常烦琐,时间需要5年以上,耗资数百万马克,更可怕的是落花有意,流水无情,最终以某种成分超标而不许进口,一切努力付之东流,枉废了时间、金钱。因此,正经合法经营中成药的公司不很多,而偷偷摸摸进货的非法经营却不在少数。
德国药品管理机构--联邦药物和医疗用品研究所(BfArM)作出规定,限制含蒽类化合物泻药的适应症和应用,并规定包装应与其治疗应用相适应。这一规定于1996年11月1日起生效。这类泻药包括柯亚树属、山扁豆属(番泻叶及果实)、鼠李属(鼠李树皮)、大黄属(大黄根)和芦荟属等植物药的生药、生药配制品及提取物。规定这类药只能短期用于便秘,而不能再它用,如助消化、所谓净血、减轻体重等,连续服用不得超过1-2周。规定的其它禁忌症还有妊娠、哺乳期及10岁以下儿童。使用刺激肠蠕动的植物泻药,在德国居民中广泛流行。联邦药物和医疗用品研究所认为,有必要根据现有医学科学知识,评价这类药在医疗上的益处以及与其应用有关的危害。肠功能紊乱和机体水盐代谢紊乱(这可能导致的严重的心血管副作用)是这些药物长期使用可能的主要危险。自1992年起,原联邦卫生局(BGA)就已开始审核这方面的研究结果。毒理学研究提示,二羟蒽醌在动物试验中有致癌作用。对上述种类植物个别成分的研究,表明有改变遗传特性的作用。在一项小样本研究是,发现肠肿瘤病人通常长时间服用这类刺激性泻药。这些发现导致对这类泻药的重新评价。联邦药物和医疗用品研究所收集和评价了所有对这类药的重要看法。对这类药物中所含蒽醌做了定性和定量的测定,对有关成分做了改变遗传特性作用和致癌作用的试验,并做了口服的代谢研究,还对副作用可疑病例做了评价,特别是对人肠肿瘤发病率与使用这类药物的关系进行了评价,最后得出如下结论:长时间使用这类药物引起有害作用的危险,明显地超过其可能的益处。但是,短时间连续服用并注意安全提示,没有引起肿瘤那样的不良反应的危险。联邦药物和医疗用品研究所告诫消费者,一定要阅读包装附件,注意使用建议和使用持续时间,以免损害健康。
⑴德国《药品法》对应用草药的规定
德国于1976年8月24日颁布的《药品法》中明确规定,应用草药药物的法规要求与应用其他药物的法规完全相同。1990年4月对该法作了第4次修正,但对应用草药药物的法规要求没有改变。根据《药品法》的规定,植物、植物的某些部位及其制剂,无论是否进行过加工还是处于生药状态,只要用于治疗、缓解或预防疾病、身体不适、机体损伤、各种症状以及那些影响机体本能、状态、功能或精神健康的物质,均称为药物。《药品法》还规定,尽管一种草药制剂实际上是由多种不同的化学成分组成,但仍被认为只具有一种活性成分。而那些从原草药分离出来的成分如洋地黄毒甙元、桉油醇等均不被认为是草药制剂。草药制剂如果主要并非用于医疗目的,而是用作诸如食品、化妆品等目的者,则不受药物立法的限制。
如果某草药药品准备在制作后加以包装并投放市场出售给顾客,就必须获得联邦卫生局签发的市场销售许可。如果是为了个别患者所开的、为应付特殊病情需要而制作的非药典规定药物,则不需要得到市场销售许可,因为这些制剂并非成品药物。此外,按照药店中常用处方(一天内的外销不超过100包)制作的药品也不需要市场销售许可,这种药品一般仅限于在该药店中出售。为了避免滥用这种规定,《药品法》规定该药店必须遵循生产药品的基本步骤制作药品。
⑵德国与草药管理有关的机构:
①联邦卫生局(B.G.A.)负责对药物的质量、安全和功效进行正式鉴定,即负责注册新药及复查老药。在德国所有上市的医药都必须由B.G.A.注册。
②复查委员会:复查决定是以对质量、安全和功效的要求为基础的。为详细制定最重要的评价标准,根据德国《药品法》第25章第17节,联邦卫生局设立了专家特别委员会,这些委员会被授权制定药物安全与功效的最后标准。由于对各种适应症的治疗原则不同,有15个不同的复查委员会负责对众所熟悉的药物进行评价。
在15个复查委员会中,有3个与天然药物有关:E专家委员会即草药药物专家委员会是于1978年创建的。组成该专家委员会的成员是由各卫生专家委员会(如医生,药剂师和非常规医师,药理学家,毒理学家委员会)及制药工业的代表们推荐产生的。为保证委员会的独立性以及意见的科学性,委员会所进行的科学评价不受联邦卫生局的影响。因药品种类很多,委员会主要致力于对药品的活性成分进行评价。
③植物药剂协会:是草药制造商为帮助草药药物专家委员会工作而成立的。实际上是由他们出资让欧洲的科学家们撰写有关植物的专论,从而确定植物的安全性和功效的通用标准。
⑶专论--评审草药的基础
专论是专家委员会在科学的基础上编写的评价结果,是一份作出肯定或否定结论的专门文件。如果是肯定结论,那专论文件应成为该药品包装和广告的组成部分。作出否定结论的专论中包括:1)缺乏证明该药可治疗提出的适应证的资料;2)列出了使用该药品的危险;3)无法判定使用该药的疗效与风险的比例等。
对于肯定结论的专论中除了要有该草药药品的定义外,还应对其药剂的组成(不同成分与数量);药剂动力学、临床数据、适应症、禁忌症、副作用、交互作用、妊娠与哺乳期间的应用、服用剂量及用法、注意事项等作详细说明。在专论中不包括有关分析方面的详细讨论。专论和最终文本由联邦卫生局在联邦公报上公布。公布后此专论即成为联邦卫生局对销售许可批准和复查决定的基础。作为重新注册的部分内容,公司必须使其产品在安全与功效方面适应于专论的要求,才能保持其可销售性。
迄今,草药药物专家委员会已对300多种医用植物药物进行了评价,大多数是德国市场上具有重要经济意义的药物产品。到1993年2月,已在联邦公报上正式公布的草药药物委员会专论有273篇,并有68种是以专论草案的形式公布的,以便对其作进一步的评论。
⑷申请草药药品销售许可的规定
1978年1月1日生效的德国第二药品法,制定了获得销售许可证的新标准。新管理法规定,药品注册的一个基本先决条件是需证明其质量、安全和功效。草药成品药也必须符合与其它成品药完全相同的质量、安全和功效标准。质量必须按产品逐个进行审查,而在安全与功效方面则对众所熟悉的药物制定了通用的标准。这些以真正科学知识为基础的标准编于专论中。
考虑草药药物功效评价标准时,德国"药品法"规定,必须重视使用这些复杂的混合物的治疗经验和治疗方法的特殊性。关于功效,必须依适应症不同而不同,制造商提供的文献资料应尽可能达到以下要求:
·严肃的评论文章、手册、教科书,或
·有安慰剂作为对照的临床研究,或
·临床研究提供数据的证据不足时有其他临床研究结果支持,或
·可以进行科学评价的个别案例的积累,或
·经科学证明的医学经验,或
·任何其他经验性知识,伴有试验结果及有价值的进一步研究数据。
在缺乏临床对照实验研究的情况下,相对合理的安全性和功效证明也可以接受,包括:
·如果一种草药药物在标准文献或有较多参考文献的综述中被提及,或
·如果临床实验研究本身没能得出结论,但有补充实验资料支持其结论,或
·如果有有意义的实验研究支持传统用法的证明资料。
没有补充资料或实验资料的传统用法不能作为有充分功效证明的用法被接受。
德国有关标准化销售许可的规定主要内容为;对人体或动物健康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危害的药物或药物组可免除个别市场销售认可审查。为了确保这类药品的质量、安全性和功效,所有属于该程序审查的药品都必须完全符合德国联邦卫生局公布的标准市场销售认可专论。这些专论包括对产品的标签、包装上的说明及分析检测的要求。标准市场销售认可的专论尤其适用于草药药品,如药店或保健食品商店出售的草药冲剂等。由于德国市场上大量的此类产品(1978年后注册的草药药品中约有65%属于此类产品),因此标准市场销售认可程序确实减轻了联邦卫生办公室的压力。如果申请者提交出标准市场销售认可专论,他就不必再向联邦办公室提交任何证明文件。如果其药品仅在药店中出售,那么申请者只需通知联邦卫生办公室他提交了标准市场销售认可专论即可。
对于新的成品药物来说,如果要获得认可就必须进行个别申请。进行个别申请所需的完整文件包括下列资料:
·物理学、生物化学或微生物学检测结果以及进行这些检测(分析试验)所用的方法,这部分文件必须完全符合欧共体对"草药药物质量"规定的要求;
·药理学和毒理学检测结果;
·临床或其他医疗检测结果。
这些文件必须符合德国《药品法》26款所要求的药品检测规定。这些规定将欧共体75/319令的精神融进了德国自己的法规中。
必须强调指出,为使申请药物获得批准,可以用其他科学文件代替药理学和毒理学检测或临床实验结果作为提交文件。这类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已知经科学文献资料证实的该药品功效及副作用,或该药品的成分与这类药品有可比性;
·该成品药物是用已知成分新组合的药物,而且可以从每个主要成分的文件中获得有关该药品功效和安全性的信息以及有关该药品成分、剂量、剂型和应用范围的信息。
甚至对于一个新的已知成分的成品药品来说,一份具有上述内容的草药药物专家委员会的专论也可以取代药理学、毒理学及临床证明。
从上述德国对草药药物评审标准可看出,为获准销售许可,申请者必须为每一个产品提交一份完整的药理和分析文件,如果需要,必须附加一份有关药品生物效能文件及一份有关药品固定组合的医学证明。评审和合法化程序最终可提供有5年常规延长期的正常市场销售许可。
(植物提取产业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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